发改委:各地区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

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其中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地方依法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要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国家发改委: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有关部门要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国家发改委: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

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

国家发改委: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 强化与资本市场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以及与银行信贷信息的互联互通

有关部门要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监管统筹,加快制定出台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经营主体档案数据库,在满足数据安全且不侵犯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将经营主体基础信息、用电量等反映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信息归集整合,强化与资本市场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以及与银行信贷信息的互联互通,为金融机构开展信贷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国家发改委:各地区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

各地区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或者禁止本地经营主体向外地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以定向补贴、地方推荐目录等形式强化对本地产品或特定产品保护以及变相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各地区不得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退出和迁移,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或者通过增设审批条件、暂停办理流程、故意拖延办理、违规开展检查等为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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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评论:“远洋捕捞”式违规执法的黑手必须斩断

最近,关于“远洋捕捞”的讨论不少。话题缘起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一次发布会,其中一起“警察私自跨省带走企业家并索取财物”的案例引发关注。

“远洋捕捞”,主要指的是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此类行为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侵蚀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是对法治的破坏,也是对一地营商环境的污染。必须拿出雷霆手段、依法依规予以清除。

激发市场活力,离不开稳定的社会预期。没有一个企业家想在这样的环境中扎根:依法依规经营却频频被骚扰、刁难;企业正发展壮大,资金却被来自外省的“黑手”以莫须有的理由冻结;努力拼搏、勤奋耕耘,合法财产却得不到有效保护。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增强信心、轻装上阵、大胆发展,必须在制度和法律上予以保障,在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

任何企业违法违规都要严格执法、追究责任,这是法治经济、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但是执法办案的程序必须公正。最近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释放出了坚决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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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人民网

“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是党中央始终坚持的重大原则。“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这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明确方向。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贯彻好、落实好,就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对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直接亮剑。

聚焦趋利性执法司法顽疾,各地各方行动力度不减。公安机关出台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等制度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于12月5日发布,明确“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检察环节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在于动真格、见真章、长出牙齿。对相关问题发现一起严惩一起,让群众和企业真切看到问题得到解决、利益得到保障,才能更好维护法治的权威。

做好经济工作,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离不开民营经济这一支重要力量。无论是防范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还是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坚决纠正、严肃追责,抑或是避免“小过重罚”“重过轻罚”,道理和要求都是相通的。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方必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既不能失位、缺位,也不能越位、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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